溫州市城市中心區A-37a-2地塊位于溫州市鹿城區南匯街道開源社區,中心坐標為東經120.685558°,北緯27.998348°,總占地面積約7337m2(合11畝)。地塊東至橫瀆西路,南臨溫州市第四幼兒園,西鄰繡源佳苑,北至繡山路。地塊現狀為空地和農田。該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農田、民房、家庭作坊區、道路、臨時停車場和臨時工棚,曾有家庭小作坊從事生產活動。根據《溫州市城市中心區A-14至A-29、A-36至A-45及A-49至A-56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》(2018年),溫州市城市中心區A-37a-2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服務設施用地(R22)。該地塊屬于《國土空間調查、規劃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》中的居住用地(07)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。
根據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(修訂)》(浙環發〔2024〕47號)與《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》(溫環發〔2022〕19號),本調查地塊屬于甲類地塊,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對比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 2018)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浙江省地方標準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》(DB33/T 892-2022)的敏感用地篩選值,溫州市城市中心區A-37a-2地塊土壤檢出指標的最大濃度均未超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浙江省地方標準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》(DB33/T 892-2022)的敏感用地篩選值。
本次地下水采樣分析階段,地下水中渾濁度、總硬度、硫酸鹽、耗氧量、氨氮檢出濃度超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14848-2017)Ⅳ類標準限值,剩余檢出指標均滿足標準限值。根據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14848-2017)及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》(環辦土壤函〔2019〕770號),渾濁度、總硬度、硫酸鹽、耗氧量、氨氮超標指標不屬于毒理學指標,且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,也不用作其他用水開發。因此,在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、不開發利用的前提下,渾濁度、總硬度、硫酸鹽、耗氧量、氨氮超標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。
綜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和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(修訂)》等要求,溫州市城市中心區A-37a-2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,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,可作為服務設施用地(R22)用途為開發利用。